6月13日,学府考研老师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的工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新版规程新增“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并提出“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
新版规程还修改了教指委委员的受聘年龄,从2017年的不超过65周岁降低到不超过60周岁。
因发展之需,新版规程修改最多的地方涉及教指委承担的任务。
《规程》新增培养人才类型的要求:教指委应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需求,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在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规程》特别提出,教指委还承担着指导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学位论文工作的任务。
另外,教指委除了需要完成对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从今年开始还需要对调整、撤销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在互联网时代,规程还指出,教指委需要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与引导,提高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同时,新版规程修订新增了教指委行使表决权的程序。规程提出,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新版规程明确,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
在经费和资源支持上,新版本也比以前更为清晰详细。《规程》表示,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并视情计入工作绩效考核。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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