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法学专业研究生复习之法律关系考点备考

  • 来源: 学府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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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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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关系是法理学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也是主体客体与权利与义务的交汇点,在很多学校的考试中都被反复考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对应的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间的关系。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要素,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动。

  3、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 依据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

  抽象的法律关系是指依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具体的法律关系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2、 依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份义务人则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其形式是“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

  如所有权、知识产权。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其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如债权。

  3、 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社会关系。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4、 按照主体之间相互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性社会关系。

  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一方需服从另一方,则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

  注意点:

  所有分类性质的内容考试方式有两种

  1、 考察整体分类内容:一般是作为简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即写完所有的分类】,每个分类简要论述即可。

  2、 将某个具体的分类提出来考察:一般是作为名词解释,如问“什么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此时要答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以及分类依据“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保护性法律关系和调整性法律关系”。

 

  再答出“保护性法律关系”的概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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